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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行在全行系统推行风险经理制
作者:王方琪    文章来源:国际金融报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8-7 1:37:28

  

  风险经理制是建行风险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,建行总行已经出台《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经理岗位职务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风险经理的定位、岗位职责、任职资格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。 


  风险经理的定位体现在三个层面上:一是明确风险经理是专业技术岗位职务,在职责上他们是从技术层面上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、计量、监测和控制,在待遇上他们是按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系列实行;二是明确风险经理从事的工作范围,风险经理主要负责风险识别与计量、授信业务的审批决策、风险的监测预警、风险化解处置等工作,并且明确专职贷款审批人是专门从事授信业务审批决策的风险经理;三是明确风险经理所涉及的风险管理的领域,将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、市场风险、利率风险、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,其中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、资金交易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和国家信用风险,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因业务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失效、内部人员失误、欺诈、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的风险。 

  据了解,该行风险经理设置一级至七级,其中一级、二级称为资深风险经理,三级、四级称为高级风险经理,五级至七级称为风险经理。总行设置一级至六级风险经理;一级分行设置三级至六级风险经理;二级分行设置五级至六级风险经理;经一级分行批准,县级支行可设置七级风险经理。 

  风险经理的横向设置遵循四个原则:一是全面风险管理原则;二是风险关口前移的原则;三是风险管理过程控制原则;四是“三高”原则,即“技术含量高、劳动复杂程度高和替代成本高”,在设置风险经理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,突出“三高”性。遵循“全面风险管理”、“风险过程控制”、“风险关口前移”和“三高”的原则,在资产负债管理部门(或计财部门)、风险管理部门、信贷审批部门等部门设置风险经理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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